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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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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聚财两全保险(万能型)(B 款)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于年满18 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时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 致身故,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主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的2 倍与人民币100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猝死;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5)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7)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