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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团体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B款)2021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保险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自该轻症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以及初次确诊之日前30日内因治疗该轻症疾病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治疗同一种轻症疾病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为限。

同一被保险人在不同的日期分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并对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分别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若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初次确诊之日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达90日及以上的,保险公司可以对两种轻症疾病分别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轻症疾病种类累计不超过3种。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保险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治疗该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为限,当1次或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保险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自该中症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以及初次确诊之日前30日内因治疗该中症疾病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中症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治疗同一种中症疾病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为限。

同一被保险人在不同的日期分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不同种类的中症疾病,并对不同种类的中症疾病分别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若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中症疾病初次确诊之日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达90日及以上的,保险公司可以对两种中症疾病分别给付中症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中症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中症疾病种类累计不超过2种。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中症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保险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保险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该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各期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合同约定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