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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起15日后因患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治疗,我们就其符合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或急诊费用,按合同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门诊或急诊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15日内被保险人非因遭受意外伤害出现的疾病、症状或其复发;

 

(3)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和精神分裂),或在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复发;


(4)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4)、性病、特定传染病(见5.5);

 

(6)一般健康检查,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包皮环切手术,美容,牙齿护理或治疗,康复治疗,安装义眼、义肢、假牙、助听器; 

 

(7)整容整形手术、矫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5.6)、空中运动(见5.7)、攀岩(见5.8)、探险见5.9)、摔跤、武术(见5.10)、特技表演(见5.11)、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9)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5.12),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10)被保险人作为人体器官捐赠者的任何费用;

 

(11)非医疗必需(见5.13)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