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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高新技术企业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 多种),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按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